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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文章出处:进口仪器仪表新闻部
责任编辑:
时间:2011/7/15 9:27:06
    为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积极应对欧盟WEEE/RoHS指令,2006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七个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一部关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化学物质限量和标识要求的部门性规章,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施行。 
  核心内容
  《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限制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Ø 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需要采用环保和便于再生利用的方案(第二章:9、10、14条);
  Ø 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市场需要标注有毒有害材料名称与成分、环保使用期限、是否可回收的标志(第二章:11、13、14条);
  Ø 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将被禁止或限制使用六种有毒有害材料(第二章:18、20、21条);
  Ø 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纳入CCC管理(第二章:19条)。
  《管理办法》采用 “两步走”的实施战略:现阶段为第一步,即只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有害物质相关的环保信息。下一步,将有计划地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制与禁止。信息产业部将选择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其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对目录中的这些产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来保证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第二阶段有关法规实施措施尚处于制定和审议过程中。
  为配合《管理办法》第一阶段的实施,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与《管理办法》配套的三个行业标准:
  Ø 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Ø 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Ø SJ/T 11365-2006《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以上三个标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管理办法》中有关标识和限量的要求,提供了有害物质检测方法的规范。虽然标准本身的性质是推荐性的,但由于被《管理办法》的引用而具有了事实上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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